只因一時辭職未果而心生怨氣,買來一包食鹽倒進老板的挖掘機里,導致挖掘機無法工作。案發(fā)時年僅20歲的黃杰(化名)怎么也想不到一小包食鹽竟會給自己帶來巨額賠償和法律懲處的嚴重后果。近日,因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黃杰被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黃杰于2012年11月起受雇為挖掘機駕駛員,在瀘縣云龍鎮(zhèn)濱江河道整治工程現場駕駛挖掘機施工。后黃杰因被懷疑與挖掘機柴油被盜有關,想辭職并向老板索要工資未果,心生不滿,想報復老板。黃杰通過挖掘機QQ群了解到將鹽放入液壓油箱內會造成挖掘機內部零件損壞后,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將其購買的半包食鹽倒入自己駕駛的挖掘機液壓油箱內并發(fā)動挖掘機,致使挖掘機液態(tài)系統損壞而不能工作。案發(fā)后,黃杰于2012年12月19日被抓獲歸案,并被訴至法院。經鑒定,挖掘機被損壞需更換的材料和配件價格為202000元。黃杰在家人幫助下已主動賠償了20000元。
四川省瀘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杰以在挖掘機液壓箱中投放食鹽的惡劣手段故意毀壞他人重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結合黃杰的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ji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陳明金 記者 柳仲)